近日,一个“等待嫖娼”的案件火爆网络。
在案件中,一位张先生在没给钱,也没实施嫖娼行为,甚至连酒店房间都没找到的情况下,就在酒店的走廊被民警抓获,被认定属于嫖娼违法行为,行拘5日。
此案争议较大,一部分网友表示这个判罚很“合理”,张先生的行为确实应该被处罚。
这个判罚是否“合理”我不知道,但绝对合法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,“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,尚未发生性关系的”属于“情节较轻”的情形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你没看错,哪怕只是谈妥了价格就算嫖娼。这不是在跟你商议,这就是对嫖娼的定义。
以后在网上聊天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了,有些玩笑千万别开,比如妹子半带鄙视地对你说:“想睡我?一个亿!”然后你自视幽默且机智地回复:“哈哈,行啊!我觉得你值这个钱,十年后我来找你!”
就这么,你和妹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卖淫嫖娼,因为你们谈妥了价格,甚至约定了交易的时间。
还有更严重的情况,比如你对姐妹花说:“我要和你俩‘双飞’!”姐妹花鄙视你说:“行啊!一个亿,有吗?”你嬉皮笑脸地说:“有啊,就这么定了!”
其实你脑子里算计的是津巴布韦币,你们事实上并没有谈妥价格,但你的聊天信息可反映不出你的真心实意。
就这么,你和姐妹花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卖淫嫖娼,更是聚众淫乱。
“等待嫖娼”一案中的张先生很明显比我举的这两个例子走得更远,庆幸的是他没约个“双飞”啥的。
只是有些网友依然不服,有人认为:“针对张先生的判罚很不合理,张先生在被抓以前出现在酒店走廊,这些都只能算违法行为的准备,并没有到具体到实施层面,后面的发展仍会出现多种可能性。比如这个人太傻,没有找到酒店的房间,从而导致违法行为未遂;或者,这个人在走向酒店房间的途中,突然良心发现扭头回家;还有可能,此人到房间后,小姐突然醒悟,对此人进行了普法教育……总之,后面没有发生而可能发生的事太多了,拥有如此之多的可能性,如此执法如此判决,不够慎重!” 法院又是如何解释张先生的“等待嫖娼”也算嫖娼呢?根据法院的解释:
第一,张先生联系了中介,询问了嫖娼的价格和地点。说明双方就嫖娼事宜进行了商议,达成了一致。
在价格方面,由于中介回复了“400起步”,具体按服务项目确定。张先生并没有表示反对,并且按照约定到达地点,视为其对价格的默认,可见就嫖娼的价格达成了一致。
第二,张先生按照约定到达了嫖娼地点,并按照中介的要求,到911房间等待嫖娼。证明张先生已经着手实施嫖娼行为。
第三,张先生最终之所以没能完成嫖娼,是由于公安机关的介入,是主观意识以外的原因。
由此可见,争议的焦点是对嫖娼行为的定义。一方认为,判罚的证据中必须要有性行为的实施,即捉奸在床,这是绝对不可以打折的底线,而另一方则认为不需要,并且这是有法可依的。
一个说的是“你”立法不慎,一个说的是“我”执法有依,双方都有自己的道理和逻辑,咱也没能力判断,但就“等待嫖娼”也算嫖娼的定义原则以及立法、执法的逻辑而言,如果推而广之,可能需要慎之再慎。如果《水浒传》里的高俅也可以这么做,他实在没必要设计白虎节堂的陷阱坑害林冲,因为早就有足够证据判林冲杀人罪名成立。
林冲与高俅的冲突起源于高衙内调戏林娘子,后来经陆谦的算计,林娘子被骗到了陆谦家中,不料被林冲及时发现,高衙内跳窗跑了,愤怒的林冲把陆虞候家打得粉碎。这还没完,林冲又拿了把尖刀到处寻找陆谦,甚至在他家的门口等了一晚上,这不就是典型的“等待杀人”吗?
当然,林冲见都没见到陆谦,更是不曾动他一根寒毛,但这不妨碍林冲的杀人罪名成立,因为他既有动机,也有能力,更重要的是他已经在行动了。因此,尽管陆谦没被杀,但林冲还是应该给陆谦偿命。
将“等待杀人”的林冲直接判谋杀,这当然非常省事,但高俅却没有这么干,或许是因为他还没混到秦桧那“莫须有”的地位吧。
为了获取实实在在的证据,位高权重的高俅听从了陆谦的诡计,搞了套白虎节堂的骚操作,颇为费劲。
万一林冲不上钩,高太尉的那把宝刀岂不是卖了个白菜价?
不必担心,因为陆谦的诡计吃透了林冲的那点软肋。
先是守株待兔,林冲酷爱宝刀,所以一定会买下,更何况价格那么低。
林冲也有意和高太尉缓和一下私人关系,所以他正巴不得高太尉的召唤。这人啊,只要一情绪放松,警惕心也便跟着降了。
高太尉也是宝刀的收藏爱好者,林冲深知这点,高太尉召唤他带刀前往,这完全可以理解为藏友间的正常交流。
林冲只是个低级武官,他不熟悉太尉府的布局,所以只能跟着协助做局的人一路来到了白虎节堂。
那时的法律却明文规定,手执利刃,擅入军机重地,这是该死的罪犯。 高太尉想要的铁证便有了!有了这个关键证据的支持,林冲的诸多行为也便成了证据。
陆谦恰好住在高俅隔壁,高俅便对林冲说:“有人跟我说,你前几天拿着刀在我家门口转悠,你是不是想杀我?”
“等待杀人”当然治不了林冲的罪,但此时却能成为与关键证据前后呼应的佐证。
林冲是禁军教头,本应知晓法度,这种知法犯法的观感使得林冲更加被动。
我们当然知道林冲是被人坑了,但所有证据的指向都是他有罪,尤其是关键证据的硬核,它既不是“等待杀人”,也不是在进入白虎节堂的路上,而是林冲明明确确地做了符合死罪描述的实际行为——进入了白虎节堂,因此,即便是有人看不惯高太尉的霸道,在实实在在的证据面前,最多也只能为林冲争取个“不合腰悬利刃,误入节堂”的说法,最后将林冲“脊杖二十,刺配远恶军州。”
高太尉,就是高!
(本文完)
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,“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,尚未发生性关系的”属于“情节较轻”的情形。这不是在跟你商议,这就是对嫖娼的定义。既然法律上已经明明白白跟你这么说了,遵守就好!如果你犯了事,你可以吐槽立法的不妥,但这就是目前对嫖娼的定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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